淮南长安网讯 承包鱼塘变耕地,是否满足情势变更条件?原承包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日前,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土地承包性质变更而引发的案件。
2009年9月,李某与某村生产队就该村鱼塘承包签订合同,约定李某承包鱼塘约40亩,期限20年,承包费每年2000元。合同履行期间,案涉土地大部分被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应当地政府的要求,李某承包的鱼塘也进行了回填。就合同事项,双方产生纠纷,李某诉至法院。
案件由凤台县法院一审,淮南中院作出二审维持判决。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政策原因,案涉鱼塘回填成耕地,符合上述规定中的“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若继续履行合同,即按2000元/亩/年计算承包费用,对于李某一方明显不公平。在承包合同无法协商变更后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解除。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国家保障粮食安全,维护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本案中,承包土地性质发生变更,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要变化,当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合同解除,既落实情势变更规则对市场风险的公平分配,更凸显司法裁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