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好意同乘”遭遇事故,谁为意外买单

2025-08-22 09:41:15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搭顺风车,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若搭乘同事车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日前,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而引发的案件,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回顾

莫某与刘某是同事关系,自2020年起,莫某乘坐刘某私家车上下班,单趟分摊10元油费。2023年5月,刘某驾驶车辆途中因操作不当,自行碰撞路边电线杆,造成车内莫某受伤。莫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4000余元,并因车祸导致右髋关节部分功能丧失,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就赔偿事宜,各方未达成一致,莫某将刘某、某保险公司诉至凤台县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

一审认为,“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具有无偿性、非法律约束性和双方合意性。本案莫某乘坐同事刘某家用车辆,是非营运车辆,双方达成了同乘合意,单趟10元的费用也并非搭乘的对价,只是莫某出于好意分担了部分运行成本,刘某也并不因此获益,双方行为具有互助性质,刘某行为构成好意同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刘某在驾驶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行驶中闯红绿灯等重大过失行为,依法应当减轻刘某责任。凤台县法院酌定刘某承担莫某损失的90%赔偿责任,由于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保险,赔偿责任并未超出保险范围,故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莫某各项损失85549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淮南中院,承办法官听取各方意见后组织调解,最终就赔偿金额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承担45000元,刘某承担25000元,其余损失由莫某自行承担。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与朋友、同事、邻居相约同行的“好意同乘”行为,既是互帮互助良好社会道德的彰显,也是响应节能减排、绿色出行的号召,应当为社会所鼓励倡导。平时上下班、顺路捎带、出差、自由行等都是“好意同乘”的典型场景。分摊一定油费、路费,乘客为感谢车主请客吃饭,也属于“好意同乘”范畴。但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商家为经营所需提供免费班车,或出租车、滴滴快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无偿搭乘,均不属于“好意同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设立规则,在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下,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是对驾驶人的好意行为予以肯定性评价,旨在鼓励人与人之间良好社会交往、弘扬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莫某属于无偿搭乘刘某驾驶的非营运车辆,虽涉案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赔偿责任,基于鼓励助人为乐良好社会风尚的考虑,法院判决免除刘某10%责任,二审调解中,又在尊重各方意愿前提下,进一步减轻刘某赔偿责任,避免让好意人“寒了心”。

同时,善意不能完全免除过错责任。提供搭乘人虽无牟利目的,但一经同意捎带同乘者,便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驾驶人在驾驶全程应秉持审慎的注意义务,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以保障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理,乘车人也有应当遵守的注意义务,且作为搭乘者,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不搭乘不具备驾驶资格人员的车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若纠纷发生,法院将依据过错原则,全面客观地划分责任,以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