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长安网讯 8月12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田东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租客提前退租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5年3月,原告王某承租了被告郑某得一处房屋,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6个月。2025年4月下旬原告因工作变动想要提前退租,就退还房租一事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房东郑某退还保证金500元及剩余房租1800余元。
调解室内的气氛一度剑拔弩张。王某坚持诉求,郑某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租期未满三个月,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条款,王某违约,不应退还保证金。并指出因原告的突然违约,导致其房屋空置,还需另外弥补房屋空置损失及搬运家具和修整房屋的费用。双方争执各不相让。
承办法官了解完双方意见后,正欲就争议的焦点进行调解。没成想,一句话还没说完,被告的丈夫便大声出言打断:“你们法官没有经过调查了解,无权处理这起案件,这就是对方违约,我们无需退还任何费用……”
承办法官耐心解释道:“我们不论是在庭前调解还是开庭审理都会事先对你们提交的材料进行仔细的翻阅,昨天晚上还就你们这一起纠纷给你妻子打电话沟通过。有理不在声高,你说对吧?原告这边确实是违约在先,我们会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处理,也请大家相信法院……”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有了一定的调解基础。
然而,双方就被告的损失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考虑到被告已经年逾六十,有些账算起来力不从心。承办法官秉持的“案结事了人和”的理念,当着原、被告的面,将双方提供的证据逐笔核算。见到承办法官如此耐心细致,被告的丈夫也意识到了自己之前太过于急躁,主动表示某些费用愿意听从法院意见。经过近两小时的沟通和计算,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郑某当场退还王某1000元人民币。协议达成后,郑某立即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履行了退款义务。
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老两口却并未离开法庭,见到此情形承办法官上前询问是否还有什么疑虑?见到承办法官上前,被告丈夫赶紧握着法官的手一脸歉意的说道:“没什么问题了,处理结果我们很满意。我们只是想跟你说一声对不起,之前是我太冲动了。谢谢你们。”
这声“对不起”,饱含着被化解的心结与真诚的理解。它不仅是对法官调解工作的致谢,也是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后,双方当事人对法律、对程序、对彼此关系重新达成的认同。一次用心的调解,不仅了结了一桩案件,也温暖了人心,弥合了信任。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将持续秉持司法为民理念,以更接地气、更贴民心的办案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营造公平正义、和谐有序的法治环境。
【法官寄语】
现实生活中,因为房东与租客约定不明确,导致房屋租赁这一常见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有租客因此被迫搬离,有房东因此损失不小且难以收回房子等诸多情形。因此,为了减少风险,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我们需要未雨绸缪,及时注意法律风险。
对承租人而言:签约前务必审慎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约定,避免盲目签约。提前退租虽属违约,但并非必然导致押金或剩余租金的全额损失,应就实际损失与房东进行合理协商。退租时应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做好房屋交接。
对出租人而言:坚持诚信原则,主动告知房屋状况。遭遇租客提前退租时,应本着公平原则主张损失,扣除费用需有据可依,与实际损失(如合理空置期租金、必要维修整理的费用票据)相当。收回房屋后应及时采取行动(如发布招租信息)减少空置损失,避免损失不合理扩大。
对双方建议:房屋租赁是涉及民生的重要法律行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宜尽可能明确约定提前解约的处理方式、赔偿计算标准、维修责任归属、物品移交清单等核心内容,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争议时,鼓励优先通过社区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诉途径解决矛盾。如进入诉讼程序,积极参与法院调解是高效、低成本化解纠纷的有效途径。
和谐租赁关系需要双方共同维护。多一点沟通和理解,多一份契约精神和诚信守约,将有效减少纠纷,共同营造有序、安心的租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