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长安网讯 丈夫身陷债务纠纷,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丈夫放弃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及地下车库、小汽车、家具家电等,导致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果。债务人能以离婚来逃避债务吗?债权人能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吗?近日,寿县人民法院新桥法庭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李某和严某原系夫妻关系。2023年5月,李某向原告借款4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后李某只偿还原告20万元。余款20万元原告起诉后,经法院调解,李某并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确认的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原告发现李某于2024年7月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及地下车库、小汽车、家具家电等财产全部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分割给了妻子严某。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两被告关于财产分割的行为。被告严某则表示,虽然夫妻共同财产即房产、车辆均归其所有,但其已一次性支付李某50万元,且两个子女均由其抚养,两子女至成年期间抚养费在100万左右,以及被告李某不支付抚养费等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即使被告严某向被告李某支付了50万元,但被告严某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分得的财产仍远高于被告李某分得的财产,以及严某抗辩子女抚养费需要100万元,于事实不相符,被告李某在财产分割中因子女抚养作出过多让步,有损债权人利益。被告李某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放弃讼争财产大部分应得份额,将讼争财产归被告严某所有,其行为的性质属于无偿转让。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不需要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
因此,即便被告严某对于被告李某对外可能负担的债务不了解,亦不影响原告杨某就被告李某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两被告在被告李某对外应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形下,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及车辆归被告严某所有,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受偿。故原告杨某主张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法院判决撤销李某、严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和汽车归严某一人的约定。
财产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如果身陷债务后,以无偿或低价方式转让财产利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依法诉请法院予以撤销。因此,对于债务人来说,应当本着诚信原则,依法履行应付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