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9元买到过期食品,法院依法判赔500元

2024-09-13 17:13:57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购买品牌食用油后,意外发现早已过期,蔡某向商家提出了索赔要求,却被商家拒绝。近日,凤台县人民法院关店人民法庭依法成功调解该起因买卖过期食用油而产生的纠纷,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4年1月28日,原告蔡某在被告毛集实验区某超市处购买了一桶某品牌豆油,消费89.9元,后发现该桶装食用油已经过了保质期,属于过期豆油,遂找到该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1000元,毛集实验区某超市称该食用油确实是在该店购买的,也愿意退货,但是蔡某要求的赔偿过高。因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蔡某一纸诉状将该超市起诉至法庭,并提交了购物发票及案涉过期的桶装食用油的照片,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购物款89.9元,并赔偿1000元人民币。

法庭审理后认为,蔡某在毛集实验区某超市购买过期食用油的事实清楚,并且毛集实验区某超市也认可案涉食用油是该店卖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毛集实验区某超市作为该过期食用油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者责任。本着解决纠纷的态度,法官依法组织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调解,对超市经营者做好释法工作,普及出售过期食品的法定赔偿标准。同时对经营者提出批评教育,食品安全涉及到每一位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作为商家更应该对自己生产销售食品的安全负责。根据前期调查情况,法官向原告蔡某表明被告出售过期产品并非故意行为,引导被告真诚道歉,获得原告理解。后经过法官倾力调解,双方各退一步,毛集实验区某超市返还货款并赔偿蔡某合计人民币500元,案件得到圆满的化解。

法官提醒,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消费者应增强维权意识,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经营者则应诚信经营,对其销售的产品尽到谨慎检验义务,杜绝销售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