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长安网讯 2024年7月5日,安徽省公布全省第一批涉燃气执法典型案例。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燃气公司生产销售伪劣液化石油气案入选。这批涉燃气执法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储存运输、违规充装、违规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及配件、第三方施工破坏等问题。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能动履职,提前介入侦查,确保了案件的成功办理。
【基本案情】
2021年下半年以来,淮南市某燃气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商某某、财务负责人吴某某(商某某妻子)、法定代表人龚某(商某某女婿)在燃气生产经营过程中,明知二甲醚气体与液化石油气不可混装销售,为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安排工人使用三通阀门将液化石油气与二甲醚气体以四六或者三七等不同的比例混充进入日用液化气灌装瓶,充当液化气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合计26万余元,非法获利约10万元。案发后,经专业鉴定机构检测,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与二甲醚混充气为不合格产品。
2024年2月28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淮南市某燃气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龚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检察履职】
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侦查取证。该案发于2023年8月。当时相关部门下发涉及利用二甲醚制售伪劣液化气线索24条,其中就有这家公司。由于涉案达到追诉标准,并给安全用气造成了较大的安全隐患,2023年9月6日,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行职能,经与公安机关沟通后于2023年9月27日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先后多次与办案民警开展座谈、查阅证据材料、走访案发现场,在全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对下一步侦查取证重点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经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公安机关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对涉案伪劣液化石油气进行鉴定,依法查扣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并对商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液化石油气的数额进行全面取证,有效巩固证据体系。
准确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全面审查逮捕必要性。2023年10月7日,公安机关对商某某、吴某某提请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该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商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大,可能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其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其销售金额需进一步核实,为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对其确有逮捕必要,于是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吴某某系初犯,在该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另外,其共同经营的淮南某燃气有限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案发期间主要以合法经营为主,该公司仍需负责人组织进行合法经营,且该公司储存大量液化石油气,需要负责人进行看护,确保生产安全,综合吴某某及该公司的具体情况,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充分释法说理,实现全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商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行为避重就轻,尤其是不能如实供述销售混装气的数额,认罪认罚意愿不稳定;吴某某、龚某对自己的罪行均供认不讳,愿意认罪认罚。2023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承办人积极开展审讯和政策宣讲工作,多次到看守所向商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对其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细致解答,并与其辩护人多次进行耐心沟通,认真听取辩护意见。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商某某最终放下心理包袱,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并让其家人主动向检察机关退缴了10万元非法获利款,后全案犯罪嫌疑人在各自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此期间,案件承办人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要以案为鉴,深入反思、吸取教训,在以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牢记检察官的提醒,做到合法合规经营。最终,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获得法院全部采纳。案件判决后,被告单位及3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案件办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强化联动配合,夯实证据体系。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检察机关应强化全局意识,在深入了解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的基础上,与公安机关联动协作,加强提前介入和诉前跟踪,明确侦查取证重点,通过引导侦查查实生产、销售伪劣液化石油气的过程、销售数额、获利情况等,突出证据核心地位,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
落实刑事司法政策,确保刑事诉讼质效。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介入刑事诉讼侦查活动的第一道刚性环节,检察人员需要具备正当程序理念,积极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严格依法把握审查逮捕标准,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以羁押状态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对审查逮捕程序,检察人员要融会贯通理解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从生产、销售伪劣液化石油气的犯罪事实、性质认定、情节、预期刑罚、人身危险性、侦查取证要求、诉讼程序进行等多个角度出发,全面分析评判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以系统科学的判断和评价完成高质量的审查逮捕工作。
刑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促犯罪治理。二甲醚是一种易燃易爆气体,对橡胶有很强的腐蚀作用,将二甲醚与液化石油气进行混装,极易造成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橡胶密封圈失效,导致液化石油气泄露,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用气安全,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及单位的刑事责任,坚持罚当其罪,体现打击力度,强化震慑效力;同时又要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并教育引导其提高法律意识,严守法律底线,实现打击与挽损并举,治罪与挽救并重,切实以检察能动履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守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