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长安网讯 朱某与高某某系表姊妹,平时两家关系也较好,可就是一份2万元的转账让双方反目,对簿公堂。
经法庭调查,高某某曾介绍朋友向自己的姨妈,即朱某的母亲借款15万元,并为其中的7万元提供担保。后借款人投资项目失败,导致借款久拖未偿。朱某认为自己母亲省吃俭用的存款被“骗”了,怒火中烧,心生怨气。朱某告诉高某某,母亲因为这笔借款日夜焦虑,身体状况极差,她作为女儿非常担心,遂希望先用自己的15万元为母亲填补借款的漏洞,佯装是高某某朋友的还款,以安抚母亲的情绪。后朱某又向高某某提出,为了增加信服力、防止母亲对钱的来源心生疑虑,她先转给高某某2万元,由高某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将2万元转给母亲。高某某同意,在收到朱某的2万元转账后立即将钱转给了姨妈。但高某某万万没想到,正是这2万元的转手转账却让她成为了本案的被告。原来,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控诉高某某向其借款2万元,逾期不还。
了解本案案情后,法官认为朱某与高某某之间转账事实清楚,但借贷合意薄弱,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考虑到朱某与高某某是亲戚,一纸判决不一定能够解开他们的“心结”,反而可能导致他们的关系恶化,法官遂仔细聆听双方的陈述,思考矛盾的平衡点。朱某哭着说“我不想起诉的,我气啊,我母亲信任她才借钱给她朋友,可她朋友现在欠债不还,我母亲的血汗钱怎么办……”。高某某则愁眉苦脸地说:“我不是不想帮姨母要钱,而是我朋友现在投资项目失败,经济困难,我不好开口呀……”法官听后,认为双方闹不愉快的原因在于高某某介绍借款后没有积极跟进催要,遂建议二人团结起来一起向借钱的人催要,而不是制造内部矛盾,坏了关系,伤了亲情。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高某某表示会督促朋友早日还款,朱某也当庭提起撤诉,两姊妹重归于好。
法官提醒:本案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其成立的条件不仅要有资金的交付,还要有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借贷合意,简单来说就是双方明确表示了是借款的法律关系,双方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如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二者缺一不可。转账的行为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无法证明款项是借款。故出借人在转账后主张民间借贷的,还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否则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