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超市内购物意外摔伤 法官耐心调解获民心

2024-01-23 17:18:22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老人高高兴兴去超市购物,却意外摔伤,该由谁负责呢?近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顾客购物不慎摔倒要求超市赔偿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王奶奶年近80岁,身体健朗,在超市挑选物品时,因所处地面有积水不慎摔倒在地,放在柜台上的物品掉落砸伤王奶奶,经诊断王奶奶右腕三角骨骨折,胸壁挫伤。针对由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检查费、治疗费等费用,王奶奶一家多次与超市交涉,却始终没能达成一致。王奶奶便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了法庭。王奶奶认为超市没有及时清理地面,也未设立“地面湿滑,小心行走”等警示牌,未铺设地垫等致使其滑倒受伤,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超市方则认为,王奶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场地有污渍且怠于清理,且无法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王奶奶已经将近80岁,其自身及其子女均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对自己的摔倒有完全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超市作为该场所的经营者,理应为顾客提供安全、便捷的购物环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故原告的摔伤与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超市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从根源上化解双方矛盾,让原告尽快得到赔偿,也最大限度减轻双方诉累,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调解,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释明法律规定。听完法官的分析后,王奶奶一家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过错,愿意做出一定的让步;超市也认识到自身经营存在的问题,同意一次性支付王奶奶赔偿款。

通过主审法官耐心说服,双方终于解开心结,当场签订调解协议,超市当场支付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矛盾纠纷得以实质性的化解。

法官提醒: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要不断完善服务设施,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潜在的风险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整洁、有序的购物环境及优质的服务,出了安全事故要积极面对,及时赔付,消除影响。同时,各位消费者也应注意,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的,消费者在购物时也应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