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冒名顶替哥哥上班三十年,养老保险金该归谁所有?

2023-10-24 16:18:46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弟弟冒名顶替哥哥在煤矿工作30年多,被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哥哥名义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该归谁所有?近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某煤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助推社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关系。1991年某局招工,原告家人替被告报名并成功应聘,因被告当时已有工作,原告在家人的安排下以被告的名义到某煤矿工作,为了方便,原告将自己名字改为被告的名字。2015年原告调至某煤矿工作,原告与该煤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23年4月,该煤矿以原告冒名顶替、违反劳动合同法等为由,解除了与原告劳动合同关系。原告遂一纸诉状将亲兄弟与某煤矿告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冒名被告的姓名和公民身份信息与某煤矿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原告冒名顶替,被该煤矿决定自2023年4月17日起解除与被告黄某某劳动合同。从1992年3月至2023年4月被发现冒名顶替工作,未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均是原告实际参加劳动。某集团为被告办理了养老保险金。虽然原告冒用他人姓名参加工作,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其工作期间,为该集团付出了实际劳动关系,使公司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此,该集团在原告冒名顶替从事工作期间,以被告黄某某名义个人办理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应当归原告所有。

近年来,八公山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劳动者权益纠纷的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