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法官实地走访还原案情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3-09-26 17:11:44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近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通过实地走访还原案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8日,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与曹某骑行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曹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刘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曹某在刘某离开后报警并前往医院入院治疗,经住院治疗8天后出院。数日后,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刘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事故现场且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因此认定刘某存在逃逸情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

在案件的审理中,刘某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其逃逸的认定不认可,表示其是在征求曹某意见后才离开现场。刘某虽为其名下非机动车投保非机动车辆第三种责任保险,但因交管部门认定刘某存在逃逸情形,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承办法官注意到此次事故发生在刘某居住的院落门前,与通常的肇事逃逸并不相同。经向交管部门了解,事故现场并无监控视频。承办法官询问曹某、刘某事发当时为何不立即报警。

“当时早上五点多被撞昏迷了,六点多才醒过来,醒过来之后才报的案。”曹某回答,刘某听到曹某如此话语,激动地说道:“当时是我被撞昏迷,他在旁边站着,附近都有人看到的,是我们双方协商好了,我才走的。”

双方各执一词,法官继续听取两位证人的陈述,二人均表示未看见事故发生的经过,但其中一位证人就事故是否私下解决询问曹某时,其曾表示“好”。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一同前往故事现场,并对周围群众进行走访了解,经当事人、周围群众指认,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故经过,最终还原了二人在事故发生时行驶情况为: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从田大路杂品厂院内驶出,曹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沿田大路由南向北行驶。经过现场查看后,曹某表示“(从现场来看)逃逸也确实不存在”。

法院认为:

本案中,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存在逃逸情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根据刘某、曹某当庭陈述及证人证言,能够认定刘某与曹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存在沟通情形,结合事故发生在刘某住处附近的基本事实,以及曹某“逃逸也确实不存在”的陈述内容,法院综合认定刘某不存在逃逸情形。

法官庭后前往事故现场,经当事人指认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故经过,最终认定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从田大路杂品厂院内驶出,曹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沿田大路由南向北行驶。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曹某各项损失42852.26元、刘某赔偿曹某各项经济损失4761.36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刘某不存在逃逸情形不服,提起上诉。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刘某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及时报警,而是在与曹某简单沟通过后自行离开,其离开现场的行为显然将自己陷于不利之中,交管部门也正是以此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法院经过审理后,还原了案件事实,在重新划分事故责任时虽然依旧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否定了交管部门认定的“逃逸情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刘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在此,向市民朋友提醒两点意见:1、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并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注意事故现场附近是否有摄像探头等等;2、遵守交通规章,规范驾驶电动自行车、购买车辆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