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首宗!广州一男子被判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万元

2023-09-15 16:54:06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近日,由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的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该案是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支持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首宗被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千万元以上的案件。

2012年前后,陈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开始从事分装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对外销售活动。后陆续从多个单位购进大量桶装机油,雇佣多名人员利用购买的工具、包材分装假冒“嘉实多”“美孚”“壳牌”等品牌机油,在广州通过物流向全国多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合计超过1000余万元,违法所得400余万元。

2023年2月28日,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23年5月24日,大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后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7月12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4月,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发现该线索后,经研判认为,陈某某分装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并对外销售,不仅涉嫌刑事犯罪,更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院依法向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出建议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函。

公告期内,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定由淮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对陈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随后,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诉讼。

2023年8月21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某向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万元,并在《人民法院报》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适格主体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立足主责主业,以办案为中心,积极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支持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行使公益诉权,所提惩罚性赔偿诉求获得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在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放大了威慑效应,提升了社会治理和教育效果,有助于加大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守护好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