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为劳动者“撑腰”“护薪”

2023-08-22 17:11:16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欠债还钱、用工付款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有部分用工者为一己之私,拒付工资恶意欠薪,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权利,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近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罪案件,王某因注销电话玩失踪,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判处刑罚。

2020年7月份,王某承包安徽理工大学学生公寓床项目工程,雇佣多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工程进行一半时,王某认为继续工程可能亏损,遂不再履行施工合同,仅支付部分劳动报酬后便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共拖欠30余名工人工资19万余元。2022年11月,因王某注销电话无法联系,淮南市人社局对王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张贴于其公司住址所在地,督促其限期整改,王某逾期未按规定整改。

大通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依法惩处,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三万元,并责令王某退赔各被害人工资。案件宣判后,王某表示不上诉,愿意认罪认罚,并表示希望其他工程承包人引以为戒。

法官说法:恶意欠薪问题关乎广大劳动群众的切身利益。有些人认为,拖欠工资只是民事问题,大不了最后付钱,实际上,刑法设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节严重的不但要坐牢,还要处罚金。所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被告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以注销电话玩失踪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行政处罚后,仍不予理会,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犯意明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项的“逃跑、藏匿”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工资是农民工的血汗钱,也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法官提醒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损害的不仅是用工单位的信誉,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