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长安网讯 近年来,“帮信罪”案件数量激增,已成为第三大适用罪名,尤其是在校大学生和刚毕业的学生群体,很容易落入“陷阱”。
有的在校大学生,为了满足个人消费等目的,试想通过售卖电话卡、银行卡,为诈骗团伙提供帮助,“挣钱”获利,过上“潇洒”人生。但是他们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帮信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化名,下同)就是一名大学生。
2021年,我市某区有群众发现自己“投资”的钱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涉案资金均通过银行卡转账。根据转账记录和银行卡实名认证信息,公安机关很快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了解到,陈某某是一名大学生,他下载了境外聊天软件,在聊天时遇到有人想购买银行卡。对方出价很高,包括银行卡、手机卡、U盾在内的每组套收购价达到3000到6000元不等。
陈某某没有抵挡住这个诱惑,动了心。他认为,自己又不参与诈骗,也不参与赌博,只是卖了自己的一张卡,有什么关系呢?前前后后,陈某某卖出了两套银行卡。
陈某某将两套银行卡寄出去之后,对方答应支付的钱却迟迟没有到账。
觉得受了“骗”的陈某某,直接到银行查了两套银行卡的资金流水,发现这两张银行卡有大量的进出账。有一天进出账金额高达100万元左右。
“聪明”又不甘心的陈某某紧接着做了一件事。
陈某某再次到银行去查询银行卡金额信息,发现卡里还有89000多元钱后,就在银行申请挂失了银行卡。银行卡被挂失后,资金被冻结无法转移,陈某某又用自己的身份证件补办了银行卡,在银行卡解冻后,取走了这笔钱,用于日常生活消费。
在审查起诉期间,陈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官审查案件时,根据其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认定其涉及两项罪名。一项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表现是他用银行卡帮境外犯罪分子转移非法所得;另一项是盗窃罪,行为表现是他在明知自己银行卡中的资金非己所有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转移并挥霍。
随后,田家庵区检察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从多方角度进行了考虑。
陈某某作为是一名大学生,本身无犯罪前科,且有自首情节,于是提出了精准的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
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大好青春,自此断送!
大好人生,自此墨污!
办案检察官张应苗提醒:年轻人没有必要为了几千块钱几万块钱把自己的人生都搭进去。要多想想,这些买卡人为什么不用自己的卡转账,要买别人的卡用?要想想自己的行为给诈骗案的被害人造成多大损失? 大家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防诈意识,妥善保管保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也不要购买!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千万不要抱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也不要像陈某某一样,在利益面前铤而走险,付出无法挽回的惨痛代价。请注意保护好您的个人信息,发现“两卡”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规定,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第七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学生群体容易触犯这个罪名的原因有三个:一是因为缺乏社会阅历,容易被一些“卡头”忽悠,从而成为“工具人”;二是因为没有收入来源,容易被“卡头”们发布的兼职广告所诱惑,发展成为“卡农”。对于从‘工具人’转变为‘卡商’的在校学生,司法机关会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罪的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有哪些类型
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
什么是涉“两卡”行为?就是指买卖和租赁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两卡”是指:手机卡,包括通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各类手机卡及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各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
此外,“帮信罪”还有很多行为类型,比如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多卡宝”等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
银行卡是不能出租和转借的。即使是免费转借给他人,严格意义上讲,也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可能被罚款。
帮朋友制作程序、封装软件,一旦被他人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就属于提供技术支持,如果能够认定(包括推定)具有主观明知,就可能构成共犯或“帮信罪”或其他计算机类犯罪等。
构成“帮信罪”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帮信罪”被判处刑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另外,还会有相关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也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同时,惩戒措施也不可避免。针对银行卡,会有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等措施,不仅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5年内还会被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等;针对手机卡,则会在惩戒期内停止行为人的新入网业务,各基础运营商只保留1个手机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