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交通事故,“好意”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2023-05-23 15:40:45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下着雨,走过去也怪远的,上来坐我的车一起过去吧。”“那就太谢谢了。“生活中,这种“好意同乘”现象比较普遍。万一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呢?5月17日,记者从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获悉,有这样一起典型的“好意同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民法典》规定,判决车主承担60%的责任,乘客承担40%的责任,车主赔偿乘客各项损失共计11620元。

2022年5月26日,被告王某和原告徐某送孩子上学后,在学校门口相遇,相约前去吃早餐,由于当天下雨,徐某便坐上了王某的三轮车一同前往。三轮车在一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告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徐某受伤,两车受损,二人被送往医院。徐某受伤较严重,住院27天,花费共计36000余元。出院后,徐某将王某和胡某告上法院,要求二人承担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95000余元。

该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准予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本案中王某明知电动车不应搭载成年人仍搭载徐某上路行驶,而徐某明知其作为成年人不应搭乘王某的三轮电动车而仍乘坐。双方的“好意同乘”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对自身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判决王某支付徐某交强险外的各项损失的60%,共计11620元;本案中的胡某以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各项损失74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