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长安网讯 5月17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首例“自行和解”破产案件,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自行达成协议,首批偿债资金已经支付给债权人,企业脱困重生。
基本案情
淮南某农业科技公司因追偿权纠纷被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被执行人申请决定将相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经审查,该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登记设立,经营期间因拖欠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农民工工资被追偿,后受疫情影响,企业暂停经营。2023年4月12日,法院裁定受理淮南某农业科技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在接管公司时未能接管到公司资产,但调查发现股东注册资本未缴纳到位。因该公司股权结构简单、债权债务关系明晰,仅涉及一宗执行案件,数额不大,如能促成双方和解,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纠纷。承办部门遂立足具体案情,指导管理人拟定双方和解的工作方案,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协助债务人与各债权人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以及现场调解,各债权人终同意通过破产和解受偿债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股东代公司100%清偿债务。根据债务人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本案从指定管理人到终结破产程序共计用时34天。
典型意义
该宗“执转破”案件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自行达成处理协议而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部门运用了“简易审+和解”的工作模式,针对公司财产明确、债权人数较少、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特点,灵活运用破产法的规定,引导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分期偿还债务来缓解压力,让债务人实现自救,维护了企业营运价值,不仅节省了司法成本,也实现了各方主体共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展现了寿县法院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