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办卡”保障难 法院判决来护权

2023-03-16 17:00:21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健康,办理健身卡的人也越来越多,随之引发的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也屡有发生。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健身卡”引发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判决被告淮南某健身服务公司返还原告钱某健身卡内剩余钱款14000元。

据悉,钱某为锻炼身体与健身公司签订健身协议,购买“健身卡”私人教练服务。协议约定由健身公司安排专业的私人教练实行一对一的课程服务,并为会员安排合理的训练计划,达到会员的训练目标。同时协议载明:“所有私教课程须在协议期所规定的有效期内执行完毕,没有在有效期内完成的课程按作废处理;以上课程不得转让、不得更改;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的费用;购买的私人教练课程均须在会员卡有效期内完成,会员卡到期则所剩课程将自动取消。”

协议签订后,钱某通过支付宝支付30000元的办卡费用,健身公司则出具收款收据。然而,钱某在健身过程中发现该健身公司多次以缺少私教为由中止服务,导致钱某无法正常上私教课程,双方因此产生争议。然而,在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后,健身公司依旧未能改善上述情况,钱某要求终止双方协议,并要求健身公司退还健身卡内剩余钱款。该健身公司则以协议约定“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的费用”及不清楚前任经营者的账目为由拒绝退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遂钱某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健身公司制订的“不得退还、转让”等协议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免除了健身公司的责任,应属无效。健身公司缺少私教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钱某有权要求健身公司退还尚未消费的预付款。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健身公司返还钱某健身卡内剩余钱款。

法院提醒:

日常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办理健身卡时签订的“健身协议”也是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以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相关合同条款,一旦签订,合同载明的内容就对双方有约束力。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本是为了方便签订,提高效率,但有一类常见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即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约定是无效的。我们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该类 “格式条款”,例如本案中约定:“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

《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健身公司仅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拒绝履行变更之前的义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