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朋友介绍前往“工作室”切除眼袋致眼部受损

2022-05-27 08:38:00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近日,被告陈某在法官多次释法明理和督促下,将案款支付至法院。至此,原告冯某诉被告陈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案结事了。

2021年4月,原告冯某经朋友介绍向被告陈某询问眼袋切除相关事宜,并通过微信向被告陈某微信转账2500元后接受了眼袋切除。但原告在切除眼袋后感觉眼睛红肿难受,被告通过微信告知原告术后注意事项以及答应陪同原告前往眼科医院进行检查,后多次检查结果为“右眼视神经萎缩、缺血性视神经病变”。被告遂将2500元退还给了原告,并否认曾为原告实施过眼袋切除术。2021年9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543.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医药费320.9元,护理费13020元,营养费2520元,住院交通费30元,检查交通费4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69.95元,上述损失合计1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

法院认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经过,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以期获得公平正义的裁决。本案中,虽然双方均未提交被告为原告提供了眼袋切除服务的直接证据,但原告提交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均显示其向原告介绍眼袋切除术后护理并承诺陪同眼袋切除检查,且被告也实际收取了原告2500元费用,同时,被告主张其仅处于好心才承诺帮助、陪同原告进行眼袋术后拆线、检查明显不符合常理,故本案应推定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切除眼袋的相关服务更为适宜。因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切除眼袋的相关服务,且原告后期到相关医院进行了治疗,故原告损害结果与被告提供的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理性消费,谨慎、合理的选择具有资质的正规医疗美容机构为其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应该事先了解被告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再决定是否在被告处接受医疗美容,其仅基于朋友介绍的情况下,即同意做眼袋祛除美容手术,说明原告未尽到资质审查义务,原告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为定分止争,妥善化解本案矛盾纠纷,依据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双方的过错责任为:原告承担40%责任,被告承担60%责任。最终经核算,法院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冯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医药费共计2513.85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示: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作为成年人,应理性消费,谨慎、合理的选择具有资质的正规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并应当事先了解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以免对自身身体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