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 震慑故意侵权

淮南中院审结一起注册商标侵权纠纷

2021-12-07 08:45:45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使赔偿数额充分反映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近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法律规制,对一起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张某立即停止侵犯立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一次性赔偿18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是立邦油漆相关商标的知识产权使用人,并有权以其名义在使用期限内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2020年1月,因发现张某在相关购物网站“某家居建材”店铺销售假冒立邦商标的油漆商品,立邦公司向淮南中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张某立刻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立邦公司4万元,将侵权商品销毁,同时保证不再售卖侵权产品。但2020年底,立邦公司调查发现,张某仍在网上“某家居建材”店铺销售带有侵权商标的相关商品,遂再次以侵害注册商标权为由诉诸法院。

法院认为,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该案中,张某所售油漆在产品外观及视觉效果上,与案涉立邦字样构成相同商标。张某在已经签署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再次销售仿冒立邦公司商标的商品达1000多件,且销售额较大,可以认定张某主观上具有故意,且情节严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张某主观过错程度,以及销售数量和金额,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立邦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依法酌定张某赔偿立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0000元。

据悉,本案是淮南法院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罚当其责是本案运用的关键,我们充分考量张某侵权主观心态、侵权行为模式以及侵权数额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法确定张某承担180000元赔偿金,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切实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严重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