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件一审宣判

2021-09-06 10:00:46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2021年8月19日,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省首例适用民法典对污染环境提出惩罚性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大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等三项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浙江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某明在未核实被告人赵某银有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委托其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20吨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后赵某银联系被告人范某国一同前往此公司查看该批危险废物,范某国明知被告人陈某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仍然联系陈某进行处置。2020年3月29日,范某国雇佣货车将装有约20吨危险废物的27个吨桶从该公司运至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陈某处,次日晚,陈某驾驶洒水车分两次将全部危险废物倾倒在淮南市上窑林场东侧李家洼与蚌埠交接处一水沟内。

案发后,在大通区检察院、环保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公安分局的相互配合下,倾倒区中的倾倒物、淤泥和污水得到了有效处置,耗资240万余元,及时防止了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的侵害进一步扩大。今年3月16日,大通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同时,承担环境污染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大通区法院经审理后,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浙江某公司罚金十万元,判处余某明等四人四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此外,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共承担应急处置、污染废物处理及生态修复等费用240余万元,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金9万余元,并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就污染环境侵权行为及造成的严重后果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这是安徽省首例适用《民法典》第1232条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作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反法律、侵害公共利益的污染环境者承担刑事责任外,对他们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积极推进生态文明进程,以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宋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