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野水鸡”4413只,八被告人依法获刑并被判向社会公开道歉

2020-10-13 08:44:42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捕猎野生动物,不仅破坏当地生态平衡,也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隐患。9月30日,凤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体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某体、王某后等八人依法承担因非法狩猎产生的生态损失费用180405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奎、童某俊在凤台县古店乡的周边区域内散布收购野生水鸟的信息,向他人出售狩猎野生水鸟的工具,并在自家住宅内搭建鸟棚,以用于临时圈养收购来的野生水鸟。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30日,六被告人王某连、王某学、王某后、王某盟、刘某体、朱某体分别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禁猎期内非法狩猎野生水鸟共计4413只(其中404只已放生),后由被告人王某奎、童某俊夫妇以营利为目的收购,二人将收购的水鸟临时圈养在鸟棚里,再运往霍邱县销售。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水鸟的物种名是“黑水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相关法律及政府通告规定:“依据野生动物的生物学特征,我省鸟类狩猎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其他时间为禁猎期。”2007年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凤台县全县区域系禁猎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连、王某学、王某后、王某盟、刘某体、朱某体违反狩猎法规,多次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狩猎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王某奎、童某俊明知六被告人向其出售的黑水鸡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仍收购黑水鸡4413只,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八名被告人因其罪行分别被判处刑罚。该案中,八被告人非法猎捕、贩卖黑水鸡的行为,既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又对当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也妨碍禽流感防控工作,给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带来巨大威胁,损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因非法狩猎及非法贩卖野生动物所产生的生态损失费用。庭审中,八被告人当庭认罪,自愿接受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凤台县法院 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