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长安网讯 八岁男孩被座位后面同学的自动铅笔戳伤左眼造成十级伤残,要求同学和学校赔偿医疗费等费用。经多次协商未果,男孩一纸诉状将同学家长和学校一并告上了法庭。2019年5月28日,潘集区法院第四次对该案作出了处理。
自动铅笔竟成了“凶器”
2005年9月13日出生的杨某某,事发时不满八周岁,是淮南市潘集区某小学的一名三年级学生。2013年10月23日上午课间休息期间,坐在前面的杨某某回头与蔡某某讲话时,恰逢蔡某某关窗户,被蔡某某手中拿的自动铅笔戳中了左眼,使杨某某左眼受伤。老师发现后没有采取救护措施,仅告诉杨某某放学后让其妈妈带去医院看看,后杨某某被其家长送到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八岁男孩构成十级伤残
杨某某在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经诊断为“左眼角膜贯通伤,左眼球内异物,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出院后,杨某某母亲又带其到本市、合肥、上海等医院检查、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3886.14元。被告蔡某某的父母垫付了医药费11500元。手术很成功,但左眼角膜贯通伤导致杨某某的左眼视力下降,经司法鉴定,杨某某构成十级伤残,需要休息期120天、营养期45天,护理期45天,花去鉴定费2200元。同时建议杨某某每次配置眼镜费用及次数根据实际费用发生后据实计算。
三方对簿公堂各执一词
“视力是关系一辈子的事啊,可孩子左眼的视力再也不可能恢复到和原来一样的水平了,以后怎么找工作。”杨某某母亲悲伤地说。
蔡某某的父母认为,杨某某眼睛受伤完全是个意外,他已经支付了11500元的医药费,不同意再赔偿。
而学校则表示,教师在上课时间主要任务是上课,事情发生后,学生杨某某在没有明显外伤情况下,送其到医院也不符合常理,事后已通知家长将杨某某送到医院,已尽到了责任,故学校没有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学校的起诉。
就损害赔偿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杨某某将蔡某某及其父母、学校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其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杨某某尚未成年,法院很难一次性解决此案,杨某某根据鉴定意见,即每次配置眼镜费用及次数根据实际费用发生后据实计算的建议,先后四次诉讼来院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2014年3月11日,杨某某向潘集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蔡某某的父母和潘集区某小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9834.29元。法院一审判决蔡某某的父母赔偿杨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20%即3606.06(扣除已垫付的费用11500元);潘集区某小学赔偿杨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80%即60424.23元。宣判后,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主持杨某某与蔡某某的父母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时作出维持一审对学校判决内容的终审判决。
2015年9月16日,杨某某依据原鉴定意见书中每次配置眼镜费用及次数根据实际费用发生后据实计算的建议,再次向潘集法院起诉。审理期间, 杨某某与蔡某某及其父母达成调解协议, 蔡某某父母一次性赔偿杨某某23000元,杨某某今后治疗的一切相关费用与蔡某某及其父母就此终结, 并同时作出一审判决,潘集区某小学赔偿杨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的80%即7320.42元。
2017年4月1日,原告仍依据原鉴定意见书中每次配置眼镜费用及次数根据实际费用发生后据实计算的建议,又一次向潘集法院起诉,要求潘集区某小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294.4元。审理期间, 杨某某与淮南某保险股份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杨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200元;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前三次一、二审法院均未对杨某某的后续治疗费进行处理, 2017年5月6日至2019年2月5日期间, 杨某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陆续在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10次、安徽理工大学附属眼科医院门诊治疗1次,并在吴良材眼镜店配镜1次,先后共花去费用6427元。2019年4月3日,杨某某以鉴定意见书中每次配置眼镜费用及次数根据实际费用发生后据实计算的建议,再一次将潘集区某小学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6427元、护理费1328.8元、营养费912.2元、交通费332元,合计9000元的80%,计7200元;保留就继续治疗费用再次索赔的权利。审理期间, 杨某某与淮南某保险股份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杨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470元;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杨某某尚未成年,鉴定机构又不能做出后续治疗费一次性解决的鉴定意见,杨某某就每次配置眼镜费用及次数,还将根据实际费用发生后据实计算的建议继续寻求法律帮助。(潘集法院 余占胜 杨穹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