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长安网讯 2018年夏,一部取材于社会真实事件的电影《我不是药神》爆红,该剧以情动人,以提问引发思考,以法、理、情的多重困境,引发人们讨论的热情。剧中主人公程勇帮助白血病患者购买用于维持生命的抗癌药品是未经批准进口的“假药”,现实原型人物陆勇因其帮助购买“假药”的行为不具有营利性,为病友群体提供帮助时无偿的,客观上惠及了白血病患者等原因,检察机关最终认定其行为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做出不起诉决定;同样是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法律拟制型假药,本案中涉案的三姐弟却不是“药神”。
犯罪嫌疑人方某某通过微信、淘宝网等渠道大批量出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干细胞培养上清注射液 、加卫9价疫苗、肉毒素、人胎素、麻醉膏等药品。经过审查,检察机关发现其销售过程大致为:从别处转发广告至朋友圈,有人需要,她再从上家发货,从中赚取差价。令人细思极恐的是,她对上家信息几乎一无所知,不审查对方有无经营许可证、不考虑产品是否具有进口资质,不对产品真伪加以辨别,更不考虑使用后是否对人体造成不良后果。她在乎的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加多少钱可以销售。由于利润空间很大,很快方某某赚的盆满钵满,在其带动下,其弟弟和姐姐也很快加入到销售假药的微商大军中。为逃避法律打击,她们采用多个账户付款、邮寄快递使用虚假姓名等障眼法,在同行销售群时不时传出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了的时候,她们仍心存侥幸、不加收敛。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群众举报下,最终公安机关一举拿下涉案的三姐弟。
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者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的行为。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之规定的第2款,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照假药论处。无论是被白血病患者奉为“药神”的陆勇还是暴力熏心的本案方某某三姐弟,他们出售的均为此类法律拟制型假药。前者被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后者被依法批准逮捕,依据的是同一部法律,结果为何不同,因为看似相似的行为却有着天壤之别。一方面,在陆勇案中,陆勇并没有实施有偿转让药品的行为,只是立足于作为购买方病友的利益,协助病友向印度制药公司购买药品,其行为追求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不成立销售行为,而应理解为购买行为的帮助行为。本案方某某三姐弟以营利为目的,从不具有经营资质的上家手中购买药品后转手卖给需求方,从中赚取差价,其行为寻求的是商品的价值,是实实在在的买卖行为,符合销售行为的本质。另一方面,销售假药罪最根本的立法宗旨是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在陆勇案中,众多患者在服用经路勇帮助而购得的印度仿制药之后,身体不仅没有受到伤害,反而具有治疗效果,生命得以有效延续。而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对其销售的未经批准进口的“假药”来源于何处不甚明白,涉案“假药”是否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是否会造成不良反应,其不了解。在表示自己肯定不会使用所售产品的同时却无视他人的生命、健康,即对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侵犯持放任的态度。
备受关注的陆勇案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迎来了良善的结局。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方某某三姐弟也会因自己的贪婪受到应有的惩罚。案件是法治的细胞,每一个案件如果都可以得到合乎法律与人情的处理,良知才可以得以真正的守护,司法的价值才能得以真正的彰显。这部集结了“情”与“法”悖证,人性的嬗变与救赎的《我不是药神》让人们再次聚焦一些民生问题的同时,不禁让我想起那句法律人都知晓的老话:人心是杆秤、法律是准绳。电影是电影,而又不仅仅是电影。(田家庵区检察院 刘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