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犯罪团伙组织失足女卖淫在潘集区法院受审

2018-07-29 19:45:53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招募失足女、雇佣打手、提供场所、收取保护费......2017年,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纠集在一起,从外引进“小姐”组织规模化卖淫活动。

        7月26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犯罪团伙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8名团伙成员被指控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杨明某、张伟某与李国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相识后,为谋求非法经济利益,杨明某、张伟某提出欲带失足女到田家庵区上湖村一带进行卖淫,让李国某为其提供卖淫活动提供保护,并表示愿意像李国某交纳“保护费”。李国某同意后并纠集曹某某、李某等人负责处理卖淫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期间,黄奕某、陈成某、毛某向等人明知杨明某、张伟某组织卖淫、先后招募失足女徐某某、娜娜、小洁、孙某等人到淮南。

        为了加强组织卖淫活动内部管理,李国某在田家庵区小刘庄租房,供曹某某、李某等人租住并提供日常花销。杨明某、张伟某负责管理黄奕某、陈成某、毛某向等“鸡头”,并向“鸡头”收取保护费,黄奕某、陈成某、毛某向负责招募失足女、带失足女进行卖淫,并具体管理失足女。李国某负责指挥,带领曹某某、李某等人为卖淫活动提供保护,处理卖淫活动中出现的纠纷,按月收取保护费。

        后李国某又指使曹某某等人成立“巡逻队”,负责夜间在上湖一带巡逻,随时处理失足女与嫖客之间出现的纠纷,并负责掌握杨相某、张伟某具体控制卖淫女的数量,便于按失足女的人头收取“保护费”。

        期间,李国某定下“规矩”,要求曹某某、李某等人尊重浙江籍“鸡头”、“自己人不能玩自己人的女人”、不得到浙江人开设的店内嫖娼、不准与浙江籍“鸡头”私下交往等。为了在浙江籍组织卖淫人员中树立威信,杨明某、张伟某也要求“鸡头”保护费只能通过他们二人交给李国某,“鸡头”不能私下与李国某联系,失足女之间不能私下联系。对于不愿意交纳保护费,杨明某、张伟某要求李国某予以处理,李国某则安排曹某某、李某等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进行处理。

        庭审中,该犯罪团伙中的主要头目杨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卖淫罪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当庭表示不认罪,其余7人当庭认罪。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未当庭宣判,择期宣判。(潘集区法院 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