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长安网讯 安徽凤阳县一名92后无业男子,非法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676张,并买卖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24本,获取非法利益。2018年7月20日,这名男子被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1992年出生的凤阳县西泉镇无业人员郑某某,于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D壹街区、上海市白鹤镇等地,使用手机多次通过快递贩卖的方式,买卖他人银行卡676张。
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郑某某提供需要制做的车牌号码给制假人员,并支付费用,从制假人员处购买假机动车行驶证,为费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注册上海的“滴滴”打车软件,并加价获取非法利益。同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在郑某某租住的上海市宝山区一住处内,查获他人机动车行驶证正本27本、副本25本,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比对,证实其中24本系假证。
案发后,郑某某逃亡外地。2017年12月8日,郑某某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张泾派出所民警抓获,依法扣押其银行卡四张、手机六部、闪电宝一部、邮政银行卡一张、行驶证正本27本、副本25本、即付宝一个、金融@家一个、手机卡三张、台式电脑一台、记账笔记本一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676张,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24本,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郑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被告人郑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以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郑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行驶证、银行卡、手机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潘集区人民法院 余占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