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余大妈直到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也想不明白:死者又不是自己撞死的,怎么就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呢?而真正撞死人的司机却为什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呢?大半辈子都没进过派出所的余大妈这次不仅进了公安局还第一次进了检察院,第一次成为犯罪嫌疑人,接受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讯问。面对余大妈的困惑,办案的检察官一直在思索该怎么解答余大妈的困惑。
事情要从去年8月的一天说起。余大妈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田家庵区某路段时,突然左转弯,与迎面行驶而来的姚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刮擦,驾驶员姚某为躲避急打方向,车辆失控,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姚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余大妈违章转弯,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姚某和轿车驾驶员米某均负次要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多方事故(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涉及了两方以上的当事人的事故)。事故的当事人涉及三轮车驾驶员余大妈、死者姚某、轿车驾驶员米某,公安机关已经对三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认定。根据《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从法律条文上看,法律并没有要求死者必须是肇事者直接撞死或撞伤的,只是要求肇事者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事故发生,并且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如果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即本案余大妈的肇事行为与姚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在此过程中又增加了两个第三方介入因素,死者姚某和米某操作不规范,这两个因素具有偶发性,不具有异常性,并不能割断肇事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可以认定余大妈的肇事行为导致了姚某的死亡结果,余大妈的肇事行为应当被刑法评价,应当追究余大妈的交通肇事罪。
案件处理并不复杂,当前摆在检察官面前的是如何解答余大妈的困惑,并且能够让余大妈能接受,如果跟余大妈空讲法律条文和刑法理论,余大妈肯定一脸茫然。当然,办案检察官可以给余大妈一个“万精油”式回答: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但是检察官的职业操守以及司法为民的理念决定了检察官不应该这么回答。检察官首先解释人的生命是法律保护的核心,姚某的生命无辜逝去,换位思考,对于姚某家庭的冲击是巨大的。本案中轿车驾驶员米某仅负次要责任,过错较小,而余大妈负主要责任,余大妈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最重要的原因,换言之,如果没有余大妈违规转向,自然也就没有后面的撞车事故,姚某也不会死亡。正如拿刀杀人,是杀人者杀人而非刀杀人。然后检察官又指出,只有认罪悔罪法律才能从轻处罚,如果余大妈坚持人不是自己撞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检察机关不能认定余大妈认罪悔罪,也就意味着不能获得法律从轻处罚。
余大妈最终接受了检察官的解答,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检察机关认为余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且到案后余某认罪悔罪,余某犯罪情节轻微,故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普法宣传不局限于拉个横幅或者发个宣传手册,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之中,向人民群众宣扬法律政策,解答群众的疑惑,以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执法办案,这才是普法最有效手段。(田家庵区检察院 徐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