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的一天晚上,对于小偷廖某来说就是“梦魇”,有着丰富盗窃经验的犯罪嫌疑人廖某不仅马失前蹄被抓,而且被抓的过程还惊心动魄。
案发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某老小区,小区内都是十几年、几十年的住户,彼此熟稔。被害人老王夫妇晚饭后散步回来,发现自家防盗门虚掩,妻子还责怪老王年纪越大越糊涂,竟然忘了锁门。老王心里犯嘀咕,明明是锁了门的啊。妻子进门后去了卫生间,老王在客厅门口换鞋,隐约听到卧室里有动静,还没等老王听明白,一身着夜行衣的彪形大汉突然从卧室内冲出来,四目相对,老王顿时就懵了。然而那大汉反应极快,不等老王回过神来,一个箭步窜上前,从老王臂膀下钻过,眼看就要夺门逃跑。此刻老王终于整明白,原来是家里进贼了。由于老王平时勤于锻炼,身手也不差,一把揪住那大汉,大喝一声:站住!大汉奋力挣扎,已经蹿出门去。老王妻子听到喝声,立刻赶来帮忙,大声呼救:抓小偷啊!夫妇二人死死地将小偷拽住,在单元门楼道口,双方开始了拉锯战。作为专业人士的小偷廖某,面对这种情况,慌而不乱,计上心头。廖某赶紧告饶:误会了,我不是小偷,我口袋里有身份证,我拿给你们看!这时廖某已经腾出一只手,从口袋里掏出一件物品,还没等老王看清楚是什么,眼睛突然一阵剧痛,原来是廖某使用防狼喷雾(辣椒水)猛喷老王夫妻面部。老王夫妻战斗力顿时遭到削弱,眼看廖某就要挣脱了,老王夫妻只能大声呼救,尽量缠住小偷。廖某终于挣脱,夺路而逃。正在此时,廖某前方突然冲出几名大爷大妈,廖某见势不妙,又往右边跑,又被一群大爷大妈堵了回来,廖某前后左右躲闪,却发现已经被彻底包围。
派出所里廖某向民警描述最后的结局,被十几名大爷大妈一顿胖揍,然后被扭送至派出所。民警调查得知,当晚参与抓小偷的群众都是该小区住户,都是左邻右舍,听到老王夫妻呼救,来不及考虑就冲出来参与围剿小偷。小偷廖某做梦也没有想到从业多年的自己竟然在阴沟里翻船,陷入了“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
该案很快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看似案情简单,却暗藏玄机,涉及了较为复杂的法律争议。首先关于本案罪名定性,本案由于入户盗窃引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故廖某应构成抢劫罪而非盗窃罪。其次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入户抢劫?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入户抢劫的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入户抢劫指的是进入他人家庭生活场所(或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抢劫的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表面上看,廖某的行为是符合该司法解释的条款的,但仔细研读法律、审查案件证据之后,本案的办案检察官发现,廖某在老王夫妇家中与老王夫妇虽然有肢体接触,但廖某仅是为了挣脱,并非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到了楼道口(单元门口),挣扎过程中,廖某使用防狼喷雾喷射老王面部,该行为可以被评价为使用暴力,即此时廖某的行为已经由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该地点并非系老王家中,而是楼道口的公共场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该司法解释亦支持了检察官的观点。最终,检察官以抢劫罪起诉廖某,并对廖某提出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判处廖某三到五年有期徒刑。
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这就是检察官为什么要分析探讨廖某抢劫案中法律问题的原因。美国法学家铂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要让人民群众信仰法律,就要求检察机关不仅要将作恶的人绳之以法,弘扬法律正义,同时也应该平等的适用法律,要让受到法律惩处的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这才是法律公平正义的全部含义。(田家庵区检察院 徐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