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包使用图片侵权 销售者被判赔1万元 这个商家到底冤不冤?

2017-12-27 15:31:24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2017年12月25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淮南一个体工商户因销售的书包使用人物形象侵害他人著作权,被判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10000元。目前该案处于上诉期内。

        根据原告陈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动漫文化产业公司,产业链涵盖动漫内容制作、图书发行、玩具等衍生产品开发制造、形象授权等。《铠甲勇士》《铠甲勇士刑天》《铠甲勇士拿瓦》系列剧,是该公司斥巨资拍摄的真人版特摄剧。自2010年播出后,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剧中拿瓦、刑天侠、飞影侠等人物形象更是受到观众的追捧。该公司同时对“火焰铠甲拿瓦”、“铠甲勇士拿瓦”、“战神刑天”、“刑天侠(铠甲勇士)”、“飞影侠(铠甲勇士)”、“铠甲战士”等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被告未经权利人授权,销售的书包带有“飞影侠、铠甲勇士”等形象及字体,构成侵权。法庭上被告仅否认销售侵权书包的事实,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为固定证据,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对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被告处购买书包及取得购物小票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对该书包进行了公证封存。公证文书可以证实,封存书包系从被告处购买。经比对,案涉书包所使用的人物形象与奥飞娱乐公司的美术作品 “飞影侠(铠甲勇士)”形象在整体色调、图案轮廓、作品结构上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明确标注了铠甲勇士字样,明显构成侵权。遂作出以上宣判。

        连线法官:从近年来案件受理的情况来看,个体工商户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维权力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一般规模比较小,知识产权观念淡薄,一直是侵权类产品销售的主力军。而生产者的生产行为一般极具隐蔽性,权利人难以取证,相比较而言,处于销售链最终端的个体户的销售侵权行为,容易被发现和取证,也是制止侵权最快、最有效和成本最低的环节。因此个体户成为首选的维权对象。

        通过批量案件的审理发现,个体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亟待提高。很多商户的侵权行为并非明知故犯,只是知识产权观念淡薄所致。很多个体户进货渠道不正规,甚者是让小贩送货上门,因此在进货环节,不能做到有效的审查和甄别。同时,个体工商户一般缺乏诉讼经验,平时欠缺证据意识,不注重索取和保留相关进货凭证,诉讼中很难证实“合法来源”来“转嫁”损失。这也是很多商家都认为让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很“委屈”,甚至认为自己才是受害者的原因。对此,法官提醒,只有权利人和消费者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对于广大个体户而言,只有真正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心系消费者,尊重知识产权权利人,杜绝销售侵权产品,才是避免自己损失的正确途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凤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