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衅民警执法也构罪?

2017-11-02 15:31:54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段某某妨害公务案,该院已于近日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

案情

        2017年5月17日上午,田家庵区交警一大队民警黄亮、苏默冉等人在田家庵区陈家岗十字路口(国庆路和淮河大道交叉口)执行公务时,发现被告人段某某驾驶一辆电瓶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民警遂要求被告人段某某停车并配合执法检查,段某某因害怕被处罚,故不予理睬,并骑车横穿马路逃离。民警黄亮等人随后追赶,段某某逃至某KTV对面时被民警黄亮追上,段某某不予配合反而对民警进行辱骂、殴打,导致民警黄亮左耳后根部红肿,段某某被随后赶来的民警控制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法,造成民警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属于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对暴力袭警的妨害公务犯罪行为从重处罚,在刑法二百七十七条后新增加的一款作为第五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因此,依据这条规定,段某某因其酒后冲动的袭警举动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刑罚的制裁,代价可谓不小。

检察官说法

        作为广大群众,“遇到困难拨打110找警察”已作为首选被牢记于心,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关的警察,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人民财产不受他人侵犯是其应尽的职责。然而,偶尔情况下,少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总是将矛头指向出警维护社会秩序的人民警察,出口辱骂,更有甚者动手推搡、殴打,殊不知,该行为很有可能为自己招来刑罚。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增强法律意识,遇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一定要冷静,主动配合,通过合理合法合情的方式化解冲突,切莫像段某某一样抗拒执法,暴力抗法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还极有可能触碰刑律底线,最终可能落个锒铛入狱的深渊。真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毕竟后悔药无处可买不是吗?(田家庵区检察院 李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