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通过QQ认识了彭某某,又通过彭某某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三人合计去深圳找活干。到了深圳之后三个人什么工作都没找到,身上的钱也花完了,张某某就离开了深圳。周某某变卖了自己的苹果手机,用卖手机的3000多元供自己与彭某某在深圳生活了十多天的时间。万般无奈之下,彭某某提出到周某某的家乡淮南市看看能不能找到活干,赚点钱。于是三人于2017年5月18日来到了淮南市。三人在田家庵区某饭店吃饭,吃饭时周某某表示要邀请一个朋友过来吃饭,但是当时自己没带手机,就向张某某借手机用,张某某觉得认识也有一段时间了,就借给他用了,并把手机密码告诉了周某某,周某某打电话过程中,跟彭某某说要去接一下朋友,拿着张某某的手机就出去了。彭某某和张某某在饭店久等周某某不回,才觉得不对,打手机发现张某某的手机已被关机,张某某用彭某某的手机登陆自己的支付宝,发现支付宝上的钱被盗刷,二人遂报警。
原来周某某在去接朋友的途中发现自己被朋友耍了,他根本不在淮南市,周某某很生气,又想到自己在深圳供彭某某吃住十来天,就想着把张某某的手机占为己有,不还给他们了。于是周某某用张某某的手机通过支付宝套现600元,后将手机关机,并将手机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一家收购手机的店面。被告人周某某5月22日被田家庵公安分局抓获归案。2017年8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审查起诉被告人周某某,最终周某某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检察官提醒: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电子消费时代,自己的手机密码,支付宝密码要妥善保管,不要随意告诉他人。发现手机失窃后,应立即挂失支付宝等支付渠道,及时报警,尽最大努力挽回损失。(田家庵区检察院 张应苗 武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