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美价廉”的诱惑

2017-06-16 16:14:00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近期,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7年1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某菜市街某超市门口的一辆绿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购于2017年1月23日,时价5900元)由于GPRS系统报警,刘某某发现车子被盗。通过GPRS定位系统跟踪,凤阳县西泉派出所民警在西泉镇许村境内将正在驾驶该电瓶车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抓获,并扣押了被盗的电瓶三轮车。 
        苏某某是淮南潘集人,常年在淮南田家庵区靠贩卖水果为生。苏某某考虑到自己贩水果需要电瓶车,就想买一辆稍好一点的,苏某某就到淮滨车行去看车,在淮滨车行遇到了一个人,这个人听到苏某某的购车要求后,就让苏某某第二天凌晨4点到一个地方等他。2017年1月25日凌晨5点左右,苏某某到了约定地点,见到了那个让她前来买车的人,并且看到一辆较新的电瓶车,苏某某知道这个车子来路不正,但还是没有拒绝,苏某某最终以97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辆车。苏某某购买了车辆后就往蚌埠方向开,快走到一个三叉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苏某某曾多次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苏某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贪小利而引大祸,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温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