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长安网讯 寿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开展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检察监督工作,依法督促社区矫正机构简化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外出请假的审批程序和方式,有效畅通请假通道,实现企业持续健康经营与社区矫正监管“两不误”。
该院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涉企社区矫正对象专项走访调查活动中发现,部分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反映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常赴外地办理业务,但请假程序较为繁琐,有时因业务紧急无法提前三天提出申请,导致公司经营面临实际困难。
社区矫正对象万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在寿县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24年,万某向检察机关反映,其因业务开拓、工程结算等生产经营需要,经常需赴外地出差,但请假审批严格,紧急业务难以及时办理,严重影响企业正常运营。
寿县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监督,详细了解不予批准万某外出申请的原因。原来,社区矫正机构担心跨区域流动可能带来脱管风险,且无法核实万某在外地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因此对外出审批采取从严原则。检察机关通过查阅卷宗、了解现实表现、询问矫正工作人员等方式,综合评估认为万某在矫正期间遵规守法、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较小,简化其外出审批具有可行性。同时,万某公司确实面临农民工工资发放、用工困难、业务拓展等紧迫问题,简化审批亦具有必要性。
该院经与社区矫正机构联合评估并召开座谈会,最终达成一致:在确保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可简化万某因生产经营需要的外出审批程序。此后,矫正机构共为万某简化审批外出4次,期间万某均主动通过电话、微信报告活动情况,严格遵守监管规定。通过多次外出,万某顺利解决多项经营难题,累计结算工程款500余万元,发放农民工工资100余万元,还成功开拓了新的业务区域,企业经营状况明显好转。
以此案为起点,寿县检察院在实地走访、倾听需求的基础上,与县司法局联合签发《寿县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将此项工作机制化,依法为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营提供便利。
社区矫正机构积极采纳检察意见,根据涉企对象所犯罪名、刑罚、矫正期限、企业经营状况及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险性和再犯罪风险,进一步细化分类标准,积极探索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的精准管理新模式,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