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合同引货款纠纷,大通区综治中心法院人员巧调解

2025-10-20 14:51:35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在商业往来中,买卖合同是常见的合作形式,然而有时双方仅通过微信沟通,未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出现货款争议,容易引发纠纷。近日,大通区综治中心在法院人员的专业调解下,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微信沟通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考虑到被告的实际经济困难,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

原告王某与被告宗某此前因业务往来建立合作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所有的交易沟通、货物交付确认以及后续结算均通过微信进行。王某按约定完成货物交付后,双方在微信上对货款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宗某需向原告王某支付货款171000元。但当王某向宗某催要货款时,宗某却以自身经济困难为由,无法足额支付全部货款,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希望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得知情况后,大通区综治中心积极介入,安排专业的法院人员负责此次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院人员首先仔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详细了解了纠纷的来龙去脉,包括微信沟通中的交易细节、货物交付情况以及货款结算依据等。在掌握全部事实后,法院人员耐心向双方解读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凭证等可以作为证明买卖关系存在以及货款金额的有效证据,被告宗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同时,法院人员也考虑到被告宗某提出的经济困难实际情况,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宗某同意向原告王某支付货款160000元,该笔货款分三年支付,2026年、2027年、2028年每年按约定金额支付;若被告宗某未按上述约定时间足额支付任意一笔货款,原告王某有权就剩余未履行的全部货款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此次纠纷的成功调解,不仅高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大通区综治中心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法院人员的专业调解,既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也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和时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书面合同固然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因此,像本案中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达成的交易合意、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货款结算确认等,只要能够清晰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标的物数量、价款等关键信息,都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同时,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在商业往来中,即便采用微信等电子方式沟通交易,也应注意保存好相关聊天记录、送货凭证、付款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发生纠纷,应优先选择协商、调解等多元化方式解决,既能高效化解矛盾,也能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市场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