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赡养引纠纷 法律援助妥善解难题

2024-12-31 15:21:57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养儿防老,为人子女赡养父母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子女因赡养方式或赡养费用产生分歧,导致赡养老人产生难题的现象。

近日,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一起高龄老人赡养费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91岁的陶大爷育有四女二子,其老伴去世多年,陶大爷因年老体衰、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目前入住老年公寓,没有生活来源,因费用问题子女们产生分歧,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接到陶大爷小女儿反映的情况后,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后,认为陶大爷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三中“请求给付赡养费”“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情形,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第一时间为老人指派了律师提供服务,询问其真实想法,因陶大爷生活不能自理,不适合女轮流照顾,只要求子女承担赡养费用。于是,援助律师代理陶大爷,将所有子女起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时,有的子女要求轮流赡养,有的子女称自己经济条件也不好。援助律师本着息事止诉、以和促解,尽可能不破坏亲情的原则进行调解,援助律师依法说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现陶大爷放弃要求子女对其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只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以此安度晚年,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六个子女同意承担陶大爷在老年公寓的费用,有的子女当场给付一年的赡养费用,有的子女分期给付,亲情得以修复。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应大力提倡的道德风尚。潘集区司法局始终重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为老年人维权案件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行应援尽援、尽援优援,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最大程度满足老年人的法律需求,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