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紧文明养犬“安全绳” 巧解宠物纠纷“烦心事”

2026-08-19 16:32:21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遛狗未拴绳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承办法官通过法理情理双疏导,一次性化解双方矛盾,同时以案普法,向辖区群众敲响文明养犬法治警钟。

案情回顾:小区遛狗不牵绳,宠物被撞引纠纷

2025年某日傍晚,市民何女士在某小区内遛狗时未按规定拴牵引绳,放任宠物犬在小区通行道路自由跑动。某环卫公司工作人员按物业安排,驾驶清运推土车在小区作业,行驶过程中撞上突然窜出的小狗,造成犬只受伤。

事发后派出所到场处置,查实何女士未拴绳遛狗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何女士为治疗宠物共计支出医疗费6000元,多次与环卫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2026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环卫公司全额承担治疗费用。

庭审交锋:双方各执一词,法官厘清过错责任

该案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何女士提交宠物医疗账单、发票等证据,主张环卫车辆夜间作业视线不佳、车速过快,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环卫公司当庭答辩称,驾驶员持证上岗、依规限速行驶,已尽到安全驾驶注意义务;事故根源系原告未对犬只采取约束措施,宠物不受管控突然闯入行车路线,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原告主张的治疗费远超宠物本身购置价值,属于扩大损失,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清运服务合同、派出所出警说明佐证自身主张。

法庭归纳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环卫公司驾驶员是否存在过错、双方责任如何划分。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承办法官李小柱查明全部事实:案涉小区虽为人车分流区域,但公共道路允许作业车辆通行;原告明知本地养犬管理规定,仍未牵绳放任犬只乱跑,是事故发生主要诱因;环卫公司夜间清运客观存在视线受限的客观情况,亦存在一定审慎观察不足的轻微过失。

柔性调解: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纠纷一次性了结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立足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向原告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饲养动物管理相关规定,明确遛狗牵绳是饲养人法定责任,未履行管控义务需自行承担主要财产损失;另一方面向环卫公司说明,作业车辆在小区内行驶负有更高安全观察义务,应对损害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同时引导双方理性看待损失、合理调整诉求预期。

在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居中协调下,原被告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确认环卫公司一次性补偿何女士宠物医疗费1000元,并同步附上执前履行告知,明确逾期不履行补偿义务将面临限高、失信、司法拘留乃至刑事追责等法律后果,倒逼义务人按期履约。

法官普法提醒:文明养犬,牵绳是底线

1.牵绳是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携带犬只进入小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必须佩戴牵引绳约束犬只,既是维护公共通行安全,也是保护自家宠物免受车辆、行人伤害,避免产生财产损失纠纷。

2.过错划分决定赔偿比例。宠物在道路被车辆撞伤,并非一律由司机全责。犬主未牵绳放任宠物乱窜属于重大过失,需承担主要责任;车辆驾驶人未尽观察义务、违规超速等过错,仅承担次要补偿责任。养宠人士切勿抱有 “车辆撞狗就该全赔” 的错误认知。

3.合理主张财产损失。宠物属于特殊动产,主张医疗费、维修费等损失应当提供完整发票、付款凭证,若治疗费用远高于宠物自身价值,超出合理修复范围的扩大部分,法院依法不予全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