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长安网讯 近日,寿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诈骗案件,涉案人员为未成年人小甲(化名),小甲在某APP上看到“求兼职,帮打电话,一个小时500元”的广告,为了挣钱,小甲添加了发布广告人员“Lily”联系方式,按照“Lily”的指示,提供两部手机,一部手机用于与“Lily”线上语音通话,另一部手机按照“Lily”的指示拨打其他人电话,“Lily”与其他人直接通话,小甲要做的就是等待“Lily”的下一步指示,起到一个语音中转的作用。
在拨打第一个电话时,小甲已经发现“Lily”在诱导对方下载某个软件,办理充值金额退费,在对方犹豫时,“Lily”反复强调自己不是骗子,让对方按照要求操作。小甲结合学校、派出所民警法治宣传提到的预防电信诈骗知识,已经开始怀疑“Lily”涉嫌诈骗,但是怀有侥幸心理:“我都没有说话,应该跟我没关系吧?我不构成犯罪吧?”
最终,在一个小时里,小甲帮助“Lily”拨打了11个电话,导致外省的被害人王某某被骗2万元人民币。随后,小甲的电话因为异常被电信公司停机,小甲停止拨打电话,找“Lily”索要报酬500元时被“Lily”拉黑。很快,公安机关根据上级下发线索,依法传唤小甲到案配合调查,以涉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将小甲移送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检察官提示您:“手机口”诈骗是一种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手段,是指: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连接线、数据线相连,或同时打开扬声器,其中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另一部手机拨打诈骗对象的电话,搭建“人肉通信中转站”,从而实现语音中转,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的目的。这种诈骗方式具有隐蔽性高、成本低廉、操作简便等特点,因此被越来越多的诈骗分子所利用。在生活中,我们要警惕需要两个人一起或者提供两部手机的兼职。
楚小检普法小课堂:“手机口”诈骗的语音中转人与诈骗分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诈骗罪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警惕“手机口”诈骗,莫当电诈“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