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长安网讯 道路上的散落物未能及时清理,导致过往车辆发生事故,受损车辆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车主将道路管理部门诉至法院,道路管理部门又是否应当为此负责?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巧用先行调解机制,一次性高效化解3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突发事故:路面散落物连撞三车
原告王某、李某、赵某分别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蚌合高速公路某路段时,因路面存在散落物且未得到及时清理,三车先后与散落物发生碰撞,导致车辆严重受损。交警部门勘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事故系三车相继与路面散落物碰撞所致,三名驾驶人在事故中均无驾驶过错。
先行调解:三案并调减诉累
案件受理后,谢家集区法院充分践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工作理念。考虑到三起案件案情相似、争议焦点一致,为高效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法院决定启动先行调解程序,指派经验丰富的“谢大姐”工作室调解员负责统筹调解工作。
深耕调解工作多年的调解员,善于结合案件实际创新调解方法,既坚守法律底线,又注重情理兼顾,深得当事人信任。调解初期,她并未急于组织双方当面协商,而是先逐一阅卷,梳理案件核心争议:被告道路管理部门是否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赔偿金额的认定标准应如何把握?
为全面掌握情况,调解员分别约见三名原告,耐心倾听诉求,详细记录车辆受损情况、维修花费及后续出行不便等实际困难,在安抚情绪的同时,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及调解的优势。在与被告沟通时,调解员深入了解其日常道路巡查、清理流程,核实事故路段散落物未及时清理的原因。被告表示,散落物系第三方遗撒,事发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不便及时清理,认为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打破僵局:分层调解促和解
为打破调解僵局,调解员创新采用“分层调解+利益平衡”的方法,一方面针对三原告的车辆受损程度,逐一核算合理维修费用,引导其结合案件实际适当降低赔偿预期;另一方面,结合被告在散落物未及时清理问题上的管理过错程度,建议其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告知调解结案可大幅缩短处理周期、减少诉讼成本,还能通过调解化解与群众的矛盾,提升公共服务形象。调解员还结合同类案例,从裁判角度分析案件走向,让被告清晰地认识到其在散落物清理环节的履职不足及相应诉讼风险,逐渐转变了抵触态度。
打铁还需趁热。调解员迅速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针对每起案件的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等细节逐一沟通,对双方提出的疑问及时解答,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三名原告与被告分别达成调解意见,被告自愿一次性支付三原告相应的车辆维修赔偿款,并当场给付。双方握手言和,3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次性得到圆满化解,避免了“对簿公堂”的尴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共道路属于公共场所,道路管理部门作为公共道路的管理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履行道路清理、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职责。其中,及时清理路面散落物、消除道路通行隐患,是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安全的核心职责之一。本案中,涉案路段路面存在散落物且未得到及时清理,导致三原告驾驶的车辆相继发生碰撞并受损。交警部门已认定原告无驾驶过错,被告道路管理部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及时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管理部门应强化路面巡查,及时清理散落物、完善警示标识,从源头防范通行风险;运输企业与驾驶员应规范装载,杜绝货物遗撒,共同保障道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