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长安网讯 近日,违法嫌疑人李某某在接受治安处罚后,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这起发生在业主装修群内的公然辱骂案件,再次为广大市民敲响警钟: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任何肆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事情要从今年4月说起,淮南某装修公司负责人吴某承接了当地一小区业主李某某的装修业务。然而,由于多种因素影响,装修工程迟迟未能完工,双方就此产生沟通分歧。沟通不畅的李某某并未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反而在包含8名成员的业主装修微信群内,通过微信语音的方式公然对吴某进行辱骂。这番辱骂不仅严重伤害了吴某的人格尊严,也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相关规定,构成公然侮辱的违法行为。
今年11月底,吴某向大通分局九龙岗派出所报案。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通过核实微信群聊天记录、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确认了李某某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事实。立案后,民警多次联系李某某,要求其配合案件调查,但李某某长期在北京工作,短期内无法返回淮南,导致案件办理一度陷入僵局。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12月22日,办案民警专程远赴北京市海淀区,在上地派出所的协助下,成功对违法嫌疑人李某某进行了调查取证。面对确凿的证据,李某某对自己在微信群内辱骂吴某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最终,大通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李某某作出治安处罚。
被处罚后,李某某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行为,为一时冲动付出的法律代价懊悔不已。《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络空间虽是虚拟的,但公民在网络上的言行同样受到法律约束,公民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在网络空间中依然受法律严格保护。本案中,李某某在微信群这一公共网络空间内公然辱骂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处罚情形,因此依法受到治安处罚。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已成为人们日常沟通的重要渠道,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肆无忌惮地发表言论。无论是现实生活中还是网络空间里,每个公民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理性处理矛盾纠纷。遇到问题时,应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因一时意气或侥幸心理,采取辱骂、诽谤等违法方式发泄情绪,否则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