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长安网讯 近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情感关系破裂引发的特殊赔偿纠纷案。女方在恋爱期间流产并随后分手向男方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营养费,最终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据了解,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张先生曾为恋人关系。恋爱期间,李女士怀孕,商量后男方陪女方做了流产手术,此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李女士认为,流产事件对其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支付精神损失费及身体恢复期间的营养费共计5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了案情,认为该案源于情感纠葛,事实清楚但情感难断,简单判决可能不利于矛盾实质性化解,遂决定优先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李女士倾诉了其经历的身体痛苦和精神压力。张先生则对过往情感表示遗憾,但对赔偿的法律依据提出疑问。
承办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向双方进行了细致的释法析理。承办法官指出,非婚姻关系中的此类纠纷,法律适用与婚内情形存在差异。女方在身体恢复阶段的必要营养费用,男方承担一部分符合情理;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其主张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通常以存在严重过错或侵权行为为前提。在明晰法律边界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聚焦于解决问题本身。经过多轮耐心沟通与协商,张先生认识到李女士确实因共同经历的事件身心受损,自愿从人道主义补偿和分担实际支出的角度,向李女士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李女士也接受了这一方案。双方就具体金额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恋爱关系虽不受法律强制保护,但双方在交往期间应相互尊重、关爱。一旦发生意外,应理性沟通妥善处理,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避免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