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长安网讯 近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王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未获法院支持,但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就其他赔偿项目达成一致,被告刘某当庭履行了案款,实现了案结事了。
该案源于今年4月份发生的一起四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驾驶员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毁严重,车辆维修花费了六万余元。然而,原告认为其车辆为新车,购买不到半年时间,其车辆虽经修复,但在二手车市场的交易价值已显著降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额外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数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围绕争议焦点“车辆贬值损失应否支持”进行了深入审理。法院认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通常仅在车辆本身属于待售商品车或发生严重结构性损伤,导致车辆价值发生实质性贬损等极少数情形下,才予以考虑。本案中,王某向法院申请了车辆贬值损失的司法鉴定,但鉴定机构未能对此申请事项作出鉴定,且该车辆经过专业维修后已恢复原有使用性能。其主张的贬值损失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权威的鉴定结论支持,故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明确法律认定的基础上,法官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详细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经过积极沟通与协商,被告刘某同意赔付除车辆贬值损失以外的原告的误工损失,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并当场履行。王某在明晰车辆贬值损失的诉求于法无据后,也表示接受,并自愿放弃了该项索赔请求。双方最终就本案全部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