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无协议引纠纷,司法所释法厘清权责促和解

2025-11-13 15:35:46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当时检查说没事,钱也赔了,现在又来要医药费,我要给吗?”近日,某村村民张某(化名)带着满腹疑问走进大通区上窑司法所,求助解决一起因交通事故“私了”引发的后续纠纷。

据张某讲述,一个月前,他骑摩托车时不慎与另一辆三轮车相撞,导致同行的村民陈某(化名)受伤。事发后,两人当即前往医院检查,诊断结果显示陈某“没有伤筋动骨”,仅为轻微软组织挫伤。事后双方口头协商,张某向陈某支付2000元作为赔偿,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本以为此事就此了结,不料一个月后,陈某又电话联系张某,说自己购买了膏药和中药,需要张某再支付1000元,这让张某难以接受,遂到司法所咨询法律意见。

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案情与相关法律法规,为张某进行了细致解读。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费赔偿需以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准,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关键在于两点:一是陈某此次主张的1000元医药费,需提供病历、诊断证明等完整医疗凭证,证实该治疗与上次撞车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是需证明费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同时,针对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口头协商虽有一定效力,但缺乏书面凭证易导致权责不清。若张某能提供转账记录、现场证人证言或沟通记录等证据,证实2000元是针对当时确认伤情的一次性赔偿,则可作为重要抗辩依据。但如果陈某的后续治疗确系事故伤情未愈或恶化所致,且能完成举证,其主张仍有法律支撑。

经过工作人员的释法明理,张某表示愿意先核实陈某的医疗材料,确认治疗与事故的关联性。司法所随即联系陈某,告知其需准备的证据清单,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目前,双方已同意携带相关凭证到司法所协商处理。

在日常工作中,大通区上窑司法所始终积极投身法律咨询服务,不仅为群众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更在纠纷调解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与协调,司法所工作人员凭借专业素养和不懈努力,成功推动多起纠纷达成和解,既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避免了矛盾进一步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