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长安网讯 民间借贷合同往往产生于相互熟识的主体之间,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双方通常只存在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条,甚至对利息都没有约定,那么此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时,能否主张利息呢?近日,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双方当事人均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诺剩余款项将尽快偿还。
据悉,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王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遂向张某借款4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王某通过银行转款或者微信转款的方式先后向张某还款9万元,此后便未再还款。张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需附带利息32万元。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提交了转账凭证、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王某辩称,因该案中出具的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已经偿还的款项应抵扣本金。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且有借条及转款凭证予以证明。但该案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偿还的9万元应当抵扣借款本金。因此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3万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3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案中因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且原告关于借款利息诉请的计算标准要求过高,依法应予以调整。因此,将原告主张的利息调整为以本金33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最终,双方当事人均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判决生效后,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诺剩余款项将尽快偿还。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合同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中,如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则均视为没有利息。此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的限定范围是“借期内利息”,对于逾期利息,则不因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而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即使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时,出借人仍可以在起诉时要求借款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