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公交车摔倒该如何索赔?

2025-03-26 16:20:31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公交车作为城市的基础设施之一,在满足不少市民出行需求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交通安全隐患。如果因公交车发生事故造成乘客受伤了,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5月,王某乘坐公交车在出行过程中,不巧的是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因此摔倒受伤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过医生诊断为头部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多处损伤,王某支付1.2万元医疗费出院后,因与公交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将该公交公司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此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了沟通,起初该公交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认定轿车司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公交公司不应当承担王某的赔偿责任。但王某却坚持认为,自己作为乘客乘坐公交车,双方建立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将自己安全送达至目的地,但由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公交乘客因为乘车出现安全问题,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乘客可以主张公交公司构成侵权进行赔偿,也可以主张公交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责任,王某选择以违约之诉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得到法律支持。王某由于公交公司购买了车上人员意外保险,公交公司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依法将保险公司追加为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后案件经过调解,保险公司代公交公司向王某履行赔偿责任,一次性赔付王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2万元,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乘客自上公交车那一刻开始,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即负有安全运输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