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房子竟被当成犯罪场所!4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批捕

2025-02-26 17:35:59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近日,八公山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案件。

受理案件后,八公山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卷宗材料,重视客观证据审查,依法对4名犯罪嫌疑人以容留、介绍卖淫罪作出批捕决定。同时,为发挥“捕诉合一”机制效能,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继续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非法获利、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巩固证据链条,以便案件顺利进入审查起诉环节。

同时,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其租住的他人经营场所或公寓。比如,2024年9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伙同女友阿某利用租住的处所,容留、介绍另外两名女子多次进行卖淫活动。2024年11月,刘某又与肖某及朱某某商定,将卖淫女安排进朱某某经营的八公山区某浴池房间内、某公寓楼内继续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数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提醒:

房主出租房屋时必须注意自身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包括,‌主动申报登记义务‌、维护‌房屋安全与维护责任‌。比较重要的义务与责任是要对‌承租人资质审核与合同规范‌的责任,即必须核查承租人合法证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中须约定违约责任(如禁止擅自退租、从事违法活动等)‌‌。此外还要履行对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的配合管理义务‌,即发现承租人违法活动或安全隐患,需及时报警并配合处理‌等。

将自己所有或承租的房子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还帮忙介绍、拉拢“生意”,此举不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助长社会不良风气,更是违法犯罪之举。希望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诱惑,主动远离“黄、赌、毒”等败坏社会道德风气、害人害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房东将房屋用于卖淫活动违反公序良俗,租赁合同无效,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此外,该行为还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