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乘客“开门杀”,责任谁承担?

2024-12-19 11:25:24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驾乘人员贸然开门下车,导致后方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引发事故,俗称“开门杀”。若出租车乘客“开门杀”致人受伤,责任谁来承担?12月2日,记者从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6月21日,曹某驾驶出租车在淮南市某商业区路口临时停车,该车后排乘客刘某开门下车时,与正常骑电动自行车的赵某发生碰撞,导致赵某摔倒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开门时疏于观察,妨碍他人通行,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曹某违规停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赵某将曹某、刘某及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驾驶员曹某和乘客刘某的共同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曹某违规停车行为和刘某未尽注意义务开车门妨碍他人通行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二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经认定,赵某各项损失合计50692元,保险责任限额内已可以足额赔偿,故本案中曹某、刘某不再赔偿。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曹某和刘某构成共同侵权且均有责任,依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损失后,有权向刘某追偿其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的相应份额。为一次性解决纠纷,在淮南中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赵某45692元,刘某赔偿赵某5000元。

法官说法:《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该案中,乘客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没有尽到注意观察避免危险的义务,违反了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考虑到事故车辆在司机的控制中,司机并未及时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情况、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法院综合案情,按照事故发生时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及过错程度,认定乘客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司机曹某承担次要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具体来说,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事故责任如何,保险公司均需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商业三者险,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赔偿额度依据事故中被保险人的责任比例确定。乘客作为车上乘客,开车门的行为属于使用车辆行为,且正是因司机违停和乘客开门的行为,合力造成此次事故,故该案全部赔偿责任均由商业险承保公司承担。又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保险公司在对乘客刘某应赔偿的部分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刘某进行追偿,淮南中院以此为据,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促成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