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长安网讯 入选典型案件
2024年4月16日,安徽省版权局为深入宣传打击侵权盗版工作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件查办的示范引导和对侵权盗版行为的警示作用,评选出10件案值较大、案情复杂、有代表性、查办成效突出的案件为“2023年度安徽省打击侵权盗版典型案件”。
淮南“5·19”侵犯教材教辅图书著作权案被评为十件典型案件之一。
安徽省版权局指出,该案是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涉案图书均为大学教材,具有侵权数量大、案值高、涉案人员多等特点,已形成非法产业链,社会影响恶劣。案件查办对震慑侵权盗版违法行为、维护高校师生合法权益、增强公众版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出版社发出举报函
2021年7月13日,市广电新闻出版局接到高等教育出版社的举报函,称我市某高校使用的多种教材,疑似为侵权盗版出版物。行政执法部门经深入调查及研判后认为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2021年8月17日便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2022年9月,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在版权行政执法等部门配合下破获“5.19侵犯著作权”案,涉案人员封某、陈某建等人相继落网,案件移交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四名高校学生“印书”赚钱
犯罪嫌疑人汤某、陈某等4人系淮南某高校学生,为赚取不当利润,自2020年起至2022年,通过自身从网上购买高校教材的纸质书、电子书作为的复印的样本书籍,交由安某、邓某平等人非法复制,随后将相关盗版书籍销售给高校学生。累计非法复制、销售侵权盗版高校教材3.3万余册。
检察能动履职,打击犯罪同时化解矛盾、追赃挽损
2023年4月27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安某等9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将本案移送大通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受理后,依法能动履职,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准确认定各犯罪嫌疑人侵犯著作权数量、违法所得与非法经营的数额,明确安某、封某归案经过及汤某立功情况等问题。
大通区检察院受案后,从保护知识产权和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在依法严打涉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最大可能挽回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及时与涉案人员沟通,释法说理督促嫌疑人在捕诉环节主动退赃10万余元。
考虑到被告人封某与安某系夫妻关系,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决定对封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对安某、汤某等8名被告人,在提起公诉时,根据上述8人具有初犯、坦白/自首、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等从轻减轻情节,且审查起诉期间积极退赃情节,依法提出了适用缓刑等量刑建议。
2023年12月,大通区人民法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汤某、安某等8人有期徒刑3年至10个月不等,缓刑5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3000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没收扣押在案物品。
以案说法
盗版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行的行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各种类型的作品、制品都可能成为盗版的对象,例如小说、影视剧、软件等。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在构成犯罪时承担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播放、传播其作品,或者将作品用于商业用途,从而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盗版侵害著作权,法定赔偿额最高500万元。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我国在法律规定上由原来的50万元赔偿数额提升至500万元,大大提升了赔偿数额,加大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多采用罚金刑,罚金刑的适用有其法经济学上的预防犯罪的效果。罚金刑对犯罪分子进行经济制裁,剥夺再犯能力,预防再次犯罪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本案中,安某等非法印制并销售盗版书的行为,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包括复制、发行、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销售行为属于发行行为的一种,所以其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侵犯著作权罪基于特别法地位,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处理规则,安某等人的行为被评价为侵犯著作权罪。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刑有着很大的区别,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最高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而侵犯著作权罪则面临着最高刑为七年的有期徒刑。且还有可能触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