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掰手腕 意外骨折谁担责

2024-05-29 16:46:23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加油加油,使劲”,这是在某高三的课间休息,学生赵某与夏某正在进行掰手腕较量,只听赵某大叫一声“哎呦”,意外发生了……

意外发生后,赵某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下端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为十级伤残。赵某父母一气之下,把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寿县某高级中学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回顾:关于赵某在学校受伤后,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成为各方辩论的焦点。被告夏某法定代理人认为:事故发生在学校,学校也有责任,且夏某与赵某双方在课间休息时是自愿掰手腕,并不是打架斗殴造成的损伤,发生事故不应该只有其承担责任。校方认为:学校定期进行法治教育,每周甚至每天班主任都在班级讲一些应该注意的事项,包括课间休息应注意什么,不准打架、推搡嬉戏、掰手腕等危害身体的剧烈活动也包括在内,做到了对学生的引导和警示教育;掰手腕是一项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符合竞技体育的一般特征。赵某事发时系已满十六周岁,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做出理性分析和有效判断;赵某与夏某在课间休息时间掰手腕导致意外受伤,系其双方的自发行为所造成,学校及所在班级教师并非掰手腕事件的组织者。事故发生后,班主任和学校及时安排将赵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电话联系学生家长,告知其相关情况,学校的管理职责已经尽到,对赵某的伤害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本案中,寿县某高级中学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具有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根据学生青春爱动的特性综合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不仅需要安全意识的教育,更应该注重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动态安全进行管理,赵某的受伤正是因为学校课间休息时间疏于管理的原因所造成,故寿县某高级中学对赵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再者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本案中,赵某在参加掰手腕活动中受伤时已满十六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对自身参赛能力及该项活动的危险作出理性分析和有效选择。且赵某自愿参加掰手腕活动,夏某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应属于赵某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结合本案案情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确定赵某的父母对赵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寿县某高级中学中对赵某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综上,判决:一、寿县某高级中学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26389.49元;二、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示:学生学业繁重,课间采取文体活动是休息放松的方式,但要提醒注意的是任何体育或竞技类活动都存在风险,参与其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和他人;同时作为校方也应当承担起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既是学生习得知识的“沃土”,也是保护学生安全的“摇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