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长安网讯 2019年10月15日,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当事人忘记拉手刹将自己撞伤,状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案件。
2018年7月6日,尹某驾驶自己农用车前往八公山区某砖厂拉砖,由于急着下车查看停车位置,忘记拉上手刹,不料,汽车突然启动,顺着坡度向前滑行,将尹某挤压在两车之间,造成全身多处受伤。之前,尹某分别向某地保险公司和某州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是两家保险公司都拒绝赔偿。于是,尹某将两家保险公司起诉至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某地保险公司负责人认为:尹某在操作中存在重大过错,且认为尹某要求的赔偿额过高,因此拒绝赔偿;某州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没有交警部门的认定证书,无法确定尹某的伤情由事故造成,且尹某的其他要求过高,也认为赔偿并不合理。
针对双方的矛盾焦点,法官首先确认了尹某提供的与两家公司的投保合同书。其次,将尹某出事故时当地派出所的出警记录调出,并对尹某的伤势进行司法确定,确认尹某的伤势的确是由事故造成,并对尹某提供的住院凭证等进行逐一核实。最后,考虑到尹某在事故中也存在过错,决定由尹某自己承担20%的事故责任,其余由保险公司赔偿,最终确定由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尹某共计26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三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八公山区法院 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