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讲真实姓名 照样定罪逮捕

2018-11-03 23:01:53   来源:淮南长安网   点击数: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淮南长安网讯 近日,田家庵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嫌疑人身份不明的特殊案件,经审查后,以盗窃罪批准逮捕该名犯罪嫌疑人。
        嫌疑人系一名二十余岁的聋哑人、文盲,此前就因为犯盗窃罪两次被判刑,这次又因为窜至工人工棚内盗窃现金和手机被当事人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特别的是,各类文书上始终没有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原来该犯罪嫌疑人始终拒不供述自己的姓名、住址、身份,公安机关通过人脸比对系统找到数张相似人员的信息,均被该犯罪嫌疑人否认。
        查不清楚身份信息,即身份不明的人员,案件该怎么进一步办理呢?其实法律对此早有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审判。
        企图通过拒不供述姓名而逃脱法律惩罚的行为实是行不通的,只要触犯了法律,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逃避,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田家庵区检察院 杜海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