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长安网讯 8月2日,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调查,依法对“7、26”驾驶三轮车路口闯红灯与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身亡的沈某某负主要责任,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袁某某负次要责任处理决定。
2018年7月16日14时50分许,家住凤台县凤凰镇的沈某某(男、现年72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后经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台县凤凰镇胶州北路与凤凰大道交岔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袁某某(男、35岁)驾驶的皖DR71XX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沈某某及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后经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乘坐人李某某(女、现年63岁)受伤,两车均受损。2018年7月20日,沈某某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事故中队值班民警快速赶往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调查研究认定: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未按规定载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条第一款:“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之规定;袁某某超速驾驶机动车未按导向车道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沈某某的违法行为对此事故的发生起的作用大,故沈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某的违法行为对此事故的发生起的作用小,故袁某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三轮车乘车人李先荣无责任。
此起事故教训再一次提醒人们,不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过路口一定要严格自觉遵守信号灯,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一定要观察清楚,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路口。(凤台县交管大队 陈艺 岳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