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1日上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宫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这是这位原任徽商银行淮南银行部总经理宫某第二次坐上被告席接受法庭审判。
之前,宫某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受贿罪被法院以三罪并罚,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5万元。宫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被告人宫某与赵某(另处)相识后,宫某以赵某经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社会上借取大量钱款。2013年11月,淮南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与宫某协商,通过宫某在徽商银行担任公司部总经理的关系找到徽商银行谢家集支行行长,以赵某实际控制的安徽某公司为淮南某公司做担保,使用虚假的的贷款证明文件虚构贷款用途,于2013年11月19日向徽商银行谢家集支行申请贷款1800万元。贷款资金到账后没有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而是转到宫某实际控制的常某某账户,并被宫某用于偿还其为赵某所借欠款。
2014年2月,宫某还款800万元,尚欠1000万元至今仍未归还。案发后,徽商银行谢家集支行出具说明,涉案1000万元贷款2014年3月19日到期,截止案发尚欠12971783元,本息损失12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宫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该罪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还应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鉴于宫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宫某当庭不认罪,法庭决定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潘集区人民法院 余占胜 岳园)